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鮪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赴太平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 3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小釣船不得以大目鮪為主要漁獲物。
  2. 前項所稱以大目鮪為主要漁獲物,指漁船六個月內之大目鮪漁獲量,占該期間總漁獲量百分之五十以上。
  3. 小釣船於赤道以北海域作業,不得以長鰭鮪為主要漁獲物。
  4. 前項所稱以長鰭鮪為主要漁獲物,指漁船六個月內之長鰭鮪漁獲量,占該期間總漁獲量百分之五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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