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鮪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赴太平洋作業管理辦法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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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捕撈漁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依漁船實際出海作業月數占全年度之比率給當年度配額;已核給配額者,依比率收回其配額;當年度無配額可收回時,應減少該船下一次許可之年度配額: 一、主管機關處分收回漁業證照一個月以上。 二、遭外國政府扣押在港內。
  2. 2.捕撈漁船經核准以出租方式對外漁業合作期間,不核給漁獲配額。已核給者,主管機關依核准對外漁業合作月數占全年度之比率收回當年度配額;當年度無配額可收回時,應減少該船下一次許可之年度配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本條規定了鮪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在作業管理上的相關規定。首先,根據第一項,捕撈漁船若因主管機關處分而收回漁業證照一個月以上,或遭外國政府扣押在港內,主管機關會依漁船實際出海作業月數占全年度之比率核給或收回當年度配額。例如,如果某鮪延繩釣漁船因違規被扣押在港內一個月以上,則根據本條規定,主管機關可以收回該船當年度的漁獲配額。 其次,根據第二項,捕撈漁船若經核准以出租方式對外漁業合作期間,則不核給漁獲配額。如果已核給配額,則主管機關會根據核准對外漁業合作月數占全年度之比率收回當年度配額,或在無配額可收回時,應減少該船下一次許可之年度配額。這意味著,如果一艘鰹鮪圍網漁船在出租對外漁業合作期間已經獲得了配額,但未能按照核准的合作月數進行作業,則主管機關可以收回或減少該船下一次許可的年度配額。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扣押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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鮪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赴太平洋作業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鮪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赴太平洋作業管理辦法第 33 條規定:「捕撈漁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依漁船實際出海作業月數占全年度之比率核給當年度配額;已核給配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鮪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赴太平洋作業管理辦法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