鮪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赴太平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 3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鮪延繩釣漁船依第十八條規定與其他漁船互換作業洋區或作業組別,其後續許可期間之漁獲配額為對方尚未利用之單船許可配額,且其單船全年大目鮪配額,不得超過下列所定上限: 一、大釣船:三百三十公噸。 二、冷凍黃鰭鮪組漁船:四十公噸。
鮪延繩釣漁船依第十八條規定與其他漁船互換作業洋區或作業組別,其後續許可期間之漁獲配額為對方尚未利用之單船許可配額,且其單船全年大目鮪配額,不得超過下列所定上限: 一、大釣船:三百三十公噸。 二、冷凍黃鰭鮪組漁船:四十公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