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鮪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赴太平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 3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主管機關得視當年度漁獲配額使用情形,公告可申請分配之大目鮪或黃鰭鮪配額。
  2. 申請前項配額者,大目鮪漁獲量應未超過單船許可配額,且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大目鮪組漁船:曾受讓他船之大目鮪配額,該船大目鮪配額達三百三十公噸,且大目鮪漁獲量達單船許可配額百分之七十。 二、冷凍黃鰭鮪組漁船:大目鮪漁獲量達單船許可配額百分之七十。 三、一般組漁船:大目鮪漁獲量達單船許可配額百分之八十。
  3. 前項每船配額之申請上限如下: 一、大目鮪組漁船:七十公噸。 二、冷凍黃鰭鮪組漁船:四十公噸。 三、一般組漁船:由主管機關視當年度漁船作業情形公告之。
  4. 申請取得第一項大目鮪配額,不得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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