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鮪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赴太平洋作業管理辦法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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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捕撈漁船配合主管機關執行相關試驗研究或管理措施者,主管機關得另給獎勵配額。
  2. 2.大目鮪組漁船於東大目鮪漁區作業日數,每累計十五日,得核給大目鮪獎勵配額十二點五公噸,最多可核給五十公噸。但該船大目鮪配額與獎勵配額合計,不得超過四百公噸。
  3. 3.前二項獎勵配額,不得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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鮪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赴太平洋作業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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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鮪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赴太平洋作業管理辦法第 40 條規定:「捕撈漁船配合主管機關執行相關試驗研究或管理措施者,主管機關得另核給獎勵配額。大目鮪組漁船於東大目…」(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鮪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赴太平洋作業管理辦法第 4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