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鮪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赴太平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 4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捕撈漁船配合主管機關執行相關試驗研究或管理措施者,主管機關得另給獎勵配額。
  2. 大目鮪組漁船於東大目鮪漁區作業日數,每累計十五日,得核給大目鮪獎勵配額十二點五公噸,最多可核給五十公噸。但該船大目鮪配額與獎勵配額合計,不得超過四百公噸。
  3. 前二項獎勵配額,不得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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