鮪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赴太平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 70 條
快速跳轉
- 1.捕撈漁船及運搬船從事漁獲物轉載前,應分別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 2.經營者或船長為前項之申請時,應填具漁船轉載漁獲申報表,依下列所定期限,向主管機關提出;鮪延繩釣漁船之申報表格式如附件二十、附件二十一,鰹鮪圍網漁船之申報表格式如附件二十二: 一、海上轉載:最遲於預定轉載日前三個工作日。 二、港內轉載:最遲於預定轉載日前三日。申請日之末日為例假日時,應提前於例假日前一工作日提出。但鰹鮪圍網漁船使用線上申辦系統申辦者,得於預定轉載日前一日提出。
- 3.經主管機關許可轉載之漁船及運搬船,得於下列期間從事漁獲物轉載: 一、海上轉載:許可轉載之日起算四日內。 二、港內轉載:許可轉載之日起算七日內。但轉載地點為前鎮、小港臨海新村、東港鹽埔、旗津漁港或高雄港四十一號碼頭之一者,得於許可轉載之日起算十一日內。
- 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營者或船長得於轉載期間屆滿前申請變更轉載日期,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變更後始得為之;未於轉載期間屆滿前申請變更者,不予同意: 一、未能於前項所定期間進行轉載。 二、海上轉載預定地點變更超過二十四浬。
回 鮪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赴太平洋作業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