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附件:
- 捕撈漁船及運搬船從事漁獲物轉載前,應分別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 經營者或船長為前項之申請時,應填具漁船轉載漁獲申報表,依下列所定期限,向主管機關提出;鮪延繩釣漁船之申報表格式如附件二十、附件二十一,鰹鮪圍網漁船之申報表格式如附件二十二:
一、海上轉載:最遲於預定轉載日前三個工作日。
二、港內轉載:最遲於預定轉載日前三日。申請日之末日為例假日時,應提前於例假日前一工作日提出。但鰹鮪圍網漁船使用線上申辦系統申辦者,得於預定轉載日前一日提出。
- 經主管機關許可轉載之漁船及運搬船,得於下列期間從事漁獲物轉載:
一、海上轉載:許可轉載之日起算四日內。
二、港內轉載:許可轉載之日起算七日內。但轉載地點為前鎮、小港臨海新村、東港鹽埔、旗津漁港或高雄港四十一號碼頭之一者,得於許可轉載之日起算十一日內。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營者或船長得於轉載期間屆滿前申請變更轉載日期,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變更後始得為之;未於轉載期間屆滿前申請變更者,不予同意:
一、未能於前項所定期間進行轉載。
二、海上轉載預定地點變更超過二十四浬。









第 四 章 漁具、漁撈方法及混獲忌避措施 §24 第 九 章 轉載或卸魚港口之指定及管理 §60 第 十二 章 高風險漁船特別管理措施 §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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