鮪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赴太平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 7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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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捕撈漁船或運搬船當航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不予許可海上轉載: 一、船位回報器故障未修復。 二、有具體事證足認其涉有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十四款或第十八款所定之重大違規行為之一。 三、配額限制魚種之申請轉載總量與電子漁獲回報量之差值,超過電子漁獲回報之百分之十。 四、黃鰭鮪、長鰭鮪、劍旗魚或紅肉旗魚之申請轉載總量與電子漁獲回報量之差值,超過電子漁獲回報之百分之二十。 五、前二款以外之魚種之申請轉載總量與電子漁獲回報量之差值,超過電子漁獲回報之百分之二十五。
- 2.申請轉載之漁獲物作業期間,捕撈漁船或運搬船疑似有未經許可進入他國管轄海域作業之情形者,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海上轉載。
深度解讀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主管機關名詞
- 復名詞
- 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十四款或第十八款條文
- 業名詞
- 期間名詞
- 遠洋漁業條例 第 1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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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