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鮪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赴太平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 77 條

  1. 捕撈漁船之漁獲物完成卸魚,應由下列人員依期限向主管機關提交卸魚聲明書;聲明書格式同附件二十六: 一、捕撈漁船卸魚:經營者或船長,最遲於完成卸魚十個工作日。 二、鮪延繩釣漁船卸魚後裝櫃交貨櫃船運送:捕撈漁船經營者,最遲於裝載漁獲物之貨櫃起岸並完成通關十個工作日。 三、捕撈漁船卸魚後交飛機運送:捕撈漁船經營者,最遲於裝載漁獲物之飛機抵達目的地十個工作日。 四、運搬船卸魚:捕撈漁船經營者,最遲於運搬船完成卸魚十個工作日。
  2. 本辦法所稱完成卸魚,指於港口卸下之漁獲物完成過磅秤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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