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鮪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赴太平洋作業管理辦法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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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漁船經營者及船長應接受主管機關或公正第三方,派員於港口執行卸魚或轉載之漁獲查
  2. 2.經主管機關指定應接受查核之漁船經營者或船長,應配合辦理下列事項: 一、由主管機關派員查核者,應主管機關人員抵達後,始得開始卸魚或轉載。 二、由公正第三方派員查核者,應向公正第三方提出申請並聯繫,並於卸魚或轉載前,繳交查核費用,且俟公正第三方人員抵達後,始得開始卸魚或轉載。
  3. 3.由公正第三方執行漁獲查核者,有關公正第三方執行國外港口漁獲查核所需經費,由受查核之漁船經營者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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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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鮪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赴太平洋作業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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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鮪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赴太平洋作業管理辦法第 78 條規定:「漁船經營者及船長應接受主管機關或公正第三方,派員於港口執行卸魚或轉載之漁獲查核。經主管機關指定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鮪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赴太平洋作業管理辦法第 7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