鮪延繩釣漁船於國外港口卸下之漁獲物由貨櫃船運送至國內港口者,鮪延繩釣漁船經營者最遲應於貨櫃船到港前三日,通知主管機關貨櫃船到港時間及港口名稱。
根據鮪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赴太平洋作業管理辦法第76-1條,鮪延繩釣漁船經營者應在貨櫃船到港前三日通知主管機關貨櫃船到港時間及港口名稱。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讓主管機關能夠有充分的時間做好相應的準備與安排,以確保貨櫃船抵達國內港口後,漁獲物能夠及時受到檢查和管理。 參考資料為法規本身,並且需要參考船隻於國外港口卸下漁獲物的相關案例或實際情況,以證明漁船經營者應在貨櫃船到港前三天通知主管機關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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