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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殖漁業生產區設置及管理準則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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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生產區考作業,應每二年至少辦理一次,必要時得委由專業機構辦理。
  2. 2.前項考核以一百分為滿分,其項目如下: 一、生產區管理業務及事務推動績效。 二、軟硬體設施維運及管理。 三、營運管理計畫執行。 四、財務收支管理。 五、其他與生產區有關事項。
  3. 3.直轄市、縣(市)轄區內之生產區經考核八十五分以上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優先補助;未滿七十分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經再次考核仍未滿七十分者,得降低補助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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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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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殖漁業生產區設置及管理準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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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養殖漁業生產區設置及管理準則第 11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生產區考核作業,應每二年至少辦理一次,必要時得委由專業機構辦理。前項考核以一百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養殖漁業生產區設置及管理準則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