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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殖漁業生產區設置及管理準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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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規劃設置生產區時,應調查轄區現有魚塭之土地所有權人、土地及水源等現況,並得請有關機關提供調查所需資料,且應與有關機關進行會商,必要時得進行勘查。
  2. 2.養殖魚塭土地所有權人或漁民(業)團體,得檢具土地使用清冊、範圍圖、位置圖及其他相關資料,送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納入調查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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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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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 土地所有權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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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殖漁業生產區設置及管理準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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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養殖漁業生產區設置及管理準則第 3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規劃設置生產區時,應調查轄區現有魚塭之土地所有權人、土地及水源等現況,並…」(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養殖漁業生產區設置及管理準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