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業管理規則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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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乳生產場所使用之器具與容器,應以能抗酸、鹼,易於清洗,並可承受加熱滅菌處理者為準,其與乳品直接接觸者,不得使用以純鉛、銅、鐵、錫,含鉛百分之二十以上之合金,含鉛百分之五以上之鍚合金或含琺瑯 (經試驗溶出砷或鉛者) 等有害物質之金屬製成之製品。 乳品工廠所使用器具及容器應符合食品衛生管理法有關器具及容器使用規定。 前二項器具及容器,應保持清潔,並於使用後立即清洗及消毒。凡可拆卸者,須同時拆卸清洗及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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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