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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業管理規則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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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乳生產場所使用之器具與容器,應以能抗酸、鹼,易於清洗,並可承受加熱滅菌處理者為準,其與乳品直接接觸者,不得使用以純鉛、銅、鐵、錫,含鉛百分之二十以上之合金,含鉛百分之五以上之鍚合金或含琺瑯 (經試驗溶出砷或鉛者) 等有害物質之金屬製成之製品。 乳品工廠所使用器具及容器應符合食品衛生管理法有關器具及容器使用規定。 前二項器具及容器,應保持清潔,並於使用後立即清洗及消毒。凡可拆卸者,須同時拆卸清洗及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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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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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業管理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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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乳業管理規則第 13 條規定:「生乳生產場所使用之器具與容器,應以能抗酸、鹼,易於清洗,並可承受加熱滅菌處理者為準,其與乳品直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乳業管理規則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