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業管理規則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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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原乳應經直轄市或縣 (市) 農業主管機關轉請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製造販賣。 前項乳製品,應冠以「還原乳」名稱,並標明使用原料及重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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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還原乳應經直轄市或縣 (市) 農業主管機關轉請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製造販賣。 前項乳製品,應冠以「還原乳」名稱,並標明使用原料及重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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