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業管理規則 第 2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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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出入乳品商,應報請各該管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登記證後,始得申請輸出入乳品。 由國外輸入乳品從事分裝、加工者,限由合格之乳品工廠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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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輸出入乳品商,應報請各該管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登記證後,始得申請輸出入乳品。 由國外輸入乳品從事分裝、加工者,限由合格之乳品工廠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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