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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業管理規則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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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施檢驗之進口乳品,檢驗單位得依照經濟部公告之檢驗標準檢驗;其衛生要求,應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之衛生項目。報驗人應將檢驗合格證明文件副本,分送銷售地區之直轄市或縣 (市) 衛生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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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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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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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業管理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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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乳業管理規則第 29 條規定:「應施檢驗之進口乳品,檢驗單位得依照經濟部公告之檢驗標準檢驗;其衛生要求,應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乳業管理規則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