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養豬場管理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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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在省 (市) 為省 ( 市) 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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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大養豬場管理辦法第3條,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省(市)為省(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這表示根據此條文,農業委員會在中央擁有管理大養豬場的權限,省(市)政府在省(市)層級擁有管理權,而縣(市)政府在地方層級則有主管權限。例如這樣的情況,當有關大養豬場的事項需要協調,相關申請或許可等行政手續需要處理時,需根據該條文所規定的主管機關進行。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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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