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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養豬場管理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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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養豬場之設置,應向所在地縣 (市) 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簽註意見送省 (市) 主管機關核定,並按月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各縣 (市) 主管機關應將轄內未依前項規定辦理登記之大養豬場,逕行列冊及通知該養豬場依本辦法管理,並送省 (市) 主管機關備,按月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縣 (市) 主管機關應定期查明轄內大養豬場飼養規模並建檔管理。 大養豬場之設置屬於公營者,依其預算送審程序,報其主管機關及中央主管機關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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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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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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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養豬場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養豬場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大養豬場之設置,應向所在地縣 (市) 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簽註意見送省 (市) 主管機關核定,並…」(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大養豬場管理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