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養豬場管理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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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有毛豬供應發生劇烈變化時,省 (市) 主管機關通知各大養豬場變更第五條之生產及供應頭數,各大養豬場應迅即依照通知確實執行。 大養豬場應將前項計畫之執行情形,報請省 (市) 主管機關備查。大養豬場屬於公營者,由其逕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副知省 (市) 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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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遇有毛豬供應發生劇烈變化時,省 (市) 主管機關通知各大養豬場變更第五條之生產及供應頭數,各大養豬場應迅即依照通知確實執行。 大養豬場應將前項計畫之執行情形,報請省 (市) 主管機關備查。大養豬場屬於公營者,由其逕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副知省 (市) 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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