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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養豬場管理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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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養豬場飼養豬隻數量,應在報備範圍內按月供應內外銷,並視市場供需自行調節飼養頭數。其供應外銷之數量占其總出豬頭數之比例,應配合中央主管機關所採毛豬產銷調節措施。 大養豬場飼養豬隻在五千頭以上者,以供應外銷為原則,其每月計畫供應內銷之數量,應於二個月前向省 (市) 主管機關報備,並副知所在地縣 (市) 主管機關。大養豬場屬於公營者,由其逕報中央主管機關備。 遇有毛豬生產過賸時,由中央主管機關通知大養豬場減少或暫停供應內銷量,並自行屠宰儲存。大養豬場應將自宰儲存及外銷等處理方式,向該場所在縣 (市) 主管機關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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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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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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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養豬場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養豬場管理辦法第 6 條規定:「大養豬場飼養豬隻數量,應在報備範圍內按月供應內外銷,並視市場供需自行調節飼養頭數。其供應外銷之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大養豬場管理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