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宰牲畜管理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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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牲畜管理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省為省政府農林廳,在直轄市為市政府建設局,在縣為縣政府農業局 (科) ,在省轄市為市政府建設局,在鄉 (鎮、市) 為鄉 (鎮、市) 公所。 有關牲畜屠宰衛生檢查之中央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省為省政府衛生處,在直轄市為市政府衛生局,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衛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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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屠宰牲畜管理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省為省政府農林廳,在直轄市為市政府建設局,在縣為縣政府農業局 (科) ,在省轄市為市政府建設局,在鄉 (鎮、市) 為鄉 (鎮、市) 公所。 有關牲畜屠宰衛生檢查之中央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省為省政府衛生處,在直轄市為市政府衛生局,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衛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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