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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89.07.20

屠宰牲畜管理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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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牲畜管理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省為省政府農林廳,在直轄市為市政府建設局,在縣為縣政府農業局 (科) ,在省轄市為市政府建設局,在鄉 (鎮、市) 為鄉 (鎮、市) 公所。 有關牲畜屠宰衛生檢查之中央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省為省政府衛生處,在直轄市為市政府衛生局,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衛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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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牲畜,指豬、牛、羊三種。 所稱屠宰商,指營販牲畜肉類之人。 所稱屠宰人,指以屠宰牲畜為業或自宰自用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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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商執業前應向當地直轄市政府建設局或縣 (市) 政府建設局申辦商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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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供食用之牲畜,在屠宰前後,應依食品衛生管理法、屠宰衛生檢查規則及家畜傳染病防治條例實施衛生檢查;其未經檢查或檢查不合格者,不得屠宰、販賣或供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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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屠宰之牲畜,應在指定屠宰場或報經鄉 (鎮、市、區) 公所指定之場所屠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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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屠宰場不得新設;已設立之人工屠宰場,在實施電化屠宰地區,除經省 (市) 主管機關准繼續使用者外,停止使用。 前項屠宰場由當地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指定鄉 (鎮、市、區) 公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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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 (鎮、市、區) 公所得對使用人工屠宰場者徵收使用管理費。 前項使用管理費,由鄉 (鎮、市、區) 公所擬定報請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核定,並循預算程序辦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屠宰牲畜管理辦法全文共 10 條,最新異動日為 89.07.20,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