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宰牲畜管理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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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屠宰場不得新設;已設立之人工屠宰場,在實施電化屠宰地區,除經省 (市) 主管機關核准繼續使用者外,停止使用。 前項屠宰場由當地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指定鄉 (鎮、市、區) 公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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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人工屠宰場不得新設;已設立之人工屠宰場,在實施電化屠宰地區,除經省 (市) 主管機關核准繼續使用者外,停止使用。 前項屠宰場由當地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指定鄉 (鎮、市、區) 公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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