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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主管機關得派員檢查或檢驗種畜禽業者之種畜禽、種源、設備、血統登錄及有關紀錄,種畜禽業者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害或拒絕。
  2. 種畜禽及種源經前項檢查或檢驗,發現有法定傳染病或遺傳性疾病者,不得供繁殖用。
  3. 第一項之檢查人員執行任務時,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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