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血統登錄之種畜禽或種原,應接受主管機關追蹤檢定及檢查,不合格者,廢止其血統登錄。
根據畜牧法第16條,經血統登錄之種畜禽或種原,應接受主管機關追蹤檢定及檢查,不合格者,廢止其血統登錄。這表示經血統登錄的動物必須接受主管機關的檢定和檢查,如果不合格,將取消其血統登錄。例如,如果有一項血統登錄的種畜禽在追蹤檢定及檢查中被發現不合格,則根據法規其血統登錄將被取消。
經血統登錄之種畜禽或種源,應接受主管機關追蹤檢定及檢查,不合格者,撤銷其血統登錄。
立法理由種畜禽遺傳能力,須藉其後裔之表現始能肯定,後裔表現不良者,應撤銷其血統登錄,以減少其對畜牧事業之不良影響。
經血統登錄之種畜禽或種原,應接受主管機關追蹤檢定及檢查,不合格者,廢止其血統登錄。
立法理由配合行政程序法之用語,將「撤銷」修正為「廢止」。
種畜禽遺傳能力,須藉其後裔之表現始能肯定,後裔表現不良者,應撤銷其血統登錄,以減少其對畜牧事業之不良影響。
配合行政程序法之用語,將「撤銷」修正為「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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