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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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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血統登錄之種畜禽或種原,應接受主管機關追蹤檢定及檢查,不合格者,廢止其血統登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畜牧法第16條,經血統登錄之種畜禽或種原,應接受主管機關追蹤檢定及檢查,不合格者,廢止其血統登錄。這表示經血統登錄的動物必須接受主管機關的檢定和檢查,如果不合格,將取消其血統登錄。例如,如果有一項血統登錄的種畜禽在追蹤檢定及檢查中被發現不合格,則根據法規其血統登錄將被取消。

立法沿革 2

(0870529 制定)

經血統登錄之種畜禽或種源,應接受主管機關追蹤檢定及檢查,不合格者,撤銷其血統登錄。

立法理由種畜禽遺傳能力,須藉其後裔之表現始能肯定,後裔表現不良者,應撤銷其血統登錄,以減少其對畜牧事業之不良影響。

(0910108 修正)

經血統登錄之種畜禽或種原,應接受主管機關追蹤檢定及檢查,不合格者,廢止其血統登錄。

立法理由配合行政程序法之用語,將「撤銷」修正為「廢止」。

  • 主管機關名詞
  • 廢止名詞
(0870529 制定)

種畜禽遺傳能力,須藉其後裔之表現始能肯定,後裔表現不良者,應撤銷其血統登錄,以減少其對畜牧事業之不良影響。

(0910108 修正)

配合行政程序法之用語,將「撤銷」修正為「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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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畜牧法第 16 條規定:「經血統登錄之種畜禽或種原,應接受主管機關追蹤檢定及檢查,不合格者,廢止其血統登錄。」(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畜牧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畜牧法第 1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