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我無法提供針對該法條的逐條解釋。
飼養家畜、家禽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飼養規模以上者,應申請畜牧場登記。 飼養同一種類之家畜或家禽,使用共同之水表、電表、排水口或同一圍籬(牆)內者,應合併計算其飼養規模。 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三條第一款、第二款指定家畜或家禽時,應同時公告其有關第一項之飼養規模。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飼養家畜、家禽達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飼養規模以上者,應申請畜牧場登記。 飼養同一種類之家畜或家禽,使用共同之水表、電表、排水口或同一圍籬(牆)內者,應合併計算其飼養規模。 中央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一款、第二款指定家畜或家禽時,應同時指定其有關第一項之飼養規模。
立法理由一、公告為公文程式之一,爰參酌體例,將第一項及第三項之「公告指定」及「公告」修正為「指定」,另修正條文第四十五條之一並已增訂應公告及刊登政府公報之規定。 二、第二項未修正。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一、公告為公文程式之一,爰參酌體例,將第一項及第三項之「公告指定」及「公告」修正為「指定」,另修正條文第四十五條之一並已增訂應公告及刊登政府公報之規定。 二、第二項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