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辦畜牧場登記,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負責人或主要管理人員須具有職業學校以上畜牧、獸醫或畜牧獸醫科系畢業,或曾受各級政府機關辦理或委辦之畜牧專業訓練一個月以上有結業證明書,或具有二年以上現場工作經驗經鄉(鎮、市、區)公所證明其資格者。 二、土地應屬依法可作畜牧設施使用者;畜牧設施使用之土地面積不超過畜牧場土地總面積百分之八十;有建築物者應依法領有建築執照。 三、應設置畜禽廢污處理設備,並應符合有關法令規定之標準。但取得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同意委託代處理業處理廢污之證明或有足夠土地還原畜牧廢污經環境保護主管機關認可者,得免設置。 四、主要畜牧設施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設置標準。
抱歉,我不知道該法條的具體解釋。
申辦畜牧場登記,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負責人或主要管理人員須具有職業學校以上畜牧、獸醫或畜牧獸醫科系畢業,或曾受各級政府機關辦理或委辦之畜牧專業訓練一個月以上有結業證明書,或具有二年以上現場工作經驗經鄉(鎮、市、區)公所證明其資格者。 二、土地應屬依法可作畜牧設施使用者;畜牧設施使用之土地面積不超過畜牧場土地總面積百分之八十;有建築物者應依法領有建築執照。 三、應設置畜禽廢污處理設備,並應符合有關法令規定之標準。但取得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同意委託代處理業處理廢污之證明或有足夠土地還原畜牧廢污經環境保護主管機關認可者,得免設置。 四、主要畜牧設施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設置標準。
立法理由一、申辦畜牧場登記應具備條件係參照現行之牧場登記規則所定,同時於第一款將該規則所定負責人或主要管理人員應有五年之現場工作經驗改為二年以上,以符實際需要。 二、第二款所定畜牧設施使用之土地面積不得超過畜牧場土地總面積百分之八十,係考量臺灣地區有限土地面積之實際狀況及配合環保問題而定。 三、畜牧場規模達一定程度以上,其排放之廢水應符合環保法令之標準,如有違反,依環保法令處罰。惟環保法令對於畜牧場之廢水及廢棄物處理設施多無特別明定,為有效管制畜牧廢水與廢棄物,爰明定第三款。
一、申辦畜牧場登記應具備條件係參照現行之牧場登記規則所定,同時於第一款將該規則所定負責人或主要管理人員應有五年之現場工作經驗改為二年以上,以符實際需要。 二、第二款所定畜牧設施使用之土地面積不得超過畜牧場土地總面積百分之八十,係考量臺灣地區有限土地面積之實際狀況及配合環保問題而定。 三、畜牧場規模達一定程度以上,其排放之廢水應符合環保法令之標準,如有違反,依環保法令處罰。惟環保法令對於畜牧場之廢水及廢棄物處理設施多無特別明定,為有效管制畜牧廢水與廢棄物,爰明定第三款。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