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局函詢飲用水管理條例第5條第2項第5款以營利為目的之飼養家畜、家禽污染水源水質之行為適用疑義一案
要旨
貴局函詢飲用水管理條例第 5 條第 2 項第 5 款以營利為目的之飼養 家畜、家禽污染水源水質之行為適用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貴局函詢飲用水管理條例第 5 條第 2 項第 5 款以營利為目的之飼養家畜、家禽污染水源水質之行為適用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飲用水管理條例(以下簡稱該條例)第 5 條規定,在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之地區,不得有污染水源水質之行為,以確保飲用水安全。其中包括第 5 條第 2 項第 5 款「以營利為目的之飼養家畜、家禽」等行為。
二、依畜牧法第 3 條規定,家畜係指牛、羊、馬、豬、鹿、兔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動物;家禽係指雞、鴨、鵝、火雞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動物。
三、為落實確保飲用水水源水質,該條例第 5 條第 2 項第 5 款規定所稱以營利為目的之飼養家畜、家禽,係指飼養家畜、家禽並有實際營利行為者,以此為認定依據。另飼養家畜、家禽自用者,亦不得有違反該條例第 5 條第 2 項第 4 款規定,傾倒、施放或棄置垃圾、灰渣、土石、污泥、糞尿、廢油、廢化學品、動物屍骸或其他足以污染水源水質之物品等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