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血統登錄機構,依本法第十三條規定辦理血統登錄時,應在畜禽體上附加識別標記,核發血統登錄證明書,並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將上年度登錄情形,彙報中央主管機關。
根據畜牧法施行細則第12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血統登錄機構在辦理血統登錄時,應在畜禽體上附加識別標記,並核發血統登錄證明書。在每年的一月三十一日前,應將上一年度的登錄情形彙報中央主管機關。 參考資料:畜牧法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 範例:血統登錄機構應在辦理血統登錄時,依法在畜禽體上附加識別標記,核發血統登錄證明書,並在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彙報中央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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