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第十二條登記之品種或品系,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種畜禽業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辦理血統登錄。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依前條登記之品種或品系,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種畜禽業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辦理血統登錄。
立法理由為保持種畜禽及種源血統之純正,作為未來家畜、家禽改良發展之根基,以及保障消費者之權益,須辦理血統登錄。
依第十二條登記之品種或品系,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種畜禽業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辦理血統登錄。
立法理由一、序文所稱「前條」應指原條文第十二條,爰予修正。 二、公告為公文程式之一,爰參酌體例,將「公告指定」及「公告」修正為「指定」,另修正條文第四十五條之一並已增訂應公告及刊登政府公報之規定。
為保持種畜禽及種源血統之純正,作為未來家畜、家禽改良發展之根基,以及保障消費者之權益,須辦理血統登錄。
一、序文所稱「前條」應指原條文第十二條,爰予修正。 二、公告為公文程式之一,爰參酌體例,將「公告指定」及「公告」修正為「指定」,另修正條文第四十五條之一並已增訂應公告及刊登政府公報之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