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法施行細則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種畜禽所有人應於下列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有關證件,向原發證機構申請變更登記或換、補發種畜禽血統登錄證明書: 一、所有人或其地址變更。 二、種畜禽飼養場所變更。 三、血統登錄證明書毀損或遺失。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種畜禽所有人應於下列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有關證件,向原發證機構申請變更登記或換、補發種畜禽血統登錄證明書: 一、所有人或其地址變更。 二、種畜禽飼養場所變更。 三、血統登錄證明書毀損或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