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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法施行細則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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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種畜禽所有人應於下列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有關證件,向原發證機構申請變更登記或換、補發種畜禽血統登錄證明書: 一、所有人或其地址變更。 二、種畜禽飼養場所變更。 三、血統登錄證明書毀損或遺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畜牧法施行細則第14條,根據該條的規定,畜禽所有人在發生以下情事後三十日內需向原發證機構提出申請書,並檢附有關證件,申請變更登記或換、補發種畜禽血統登錄證明書。這些情事包括所有人或其地址變更、種畜禽飼養場所變更、血統登錄證明書毀損或遺失。 參考資料:畜牧法施行細則第4條及相關案例 範例:例如,如果某畜禽所有人的地址發生變更,則根據這條規定,該所有人應在變更後的三十天內向原發證機構提交申請書,以進行變更登記或換發相應的證明文件。

  • 變更登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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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畜牧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種畜禽所有人應於下列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有關證件,向原發證機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畜牧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