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為辦理本法第二十七條所定業務,對畜產品有關之畜牧團體、畜牧場、飼養戶、販運商、飼料商及動物用藥品商等提供服務時,得向其索取相關資料。
根據畜牧法施行細則第17條的規定,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在辦理畜產品相關業務時,可以向畜牧團體、畜牧場、飼養戶、販運商、飼料商及動物用藥品商等單位索取相關資料。 舉例來說,如果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需要了解某個畜牧場的飼養狀況或動物用藥品商的產品資料,根據畜牧法施行細則第17條的規定,他們可以向該畜牧場或動物用藥品商索取相關資料以進行相關服務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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