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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產銷調節及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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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法施行細則
第 1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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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
第二十八條
所定之提供服務,包括輔導產銷團體健全組織、執行年度產銷計畫、提供資材與產銷資訊、輔導辦理共同運銷、調節供需及穩定價格等措施。
中央畜產會提供前項服務,得以受輔導畜牧場或飼養戶之飼養數量或出售數量,計收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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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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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畜牧場登記及管理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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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種畜禽及種源管理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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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產銷調節及輔導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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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畜禽屠宰管理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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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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