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二條規定審查案件時,得通知申請人或異議人限期提供種畜禽或種源材料及其他相關資料,供檢定性狀之用。
根據畜牧法施行細則第9條,當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案件時,可以通知申請人或異議人限期提供種畜禽或種源材料及其他相關資料,以供檢定性狀之用。這表示當申請人或異議人有相關案件需要審查時,中央主管機關會要求他們提供所需的種畜禽或種源材料和其他相關資料,以便進行性狀檢定。這條規定是為了確保審查程序的公正性和客觀性。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