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法施行細則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本法第十二條規定申請種畜禽或種源登記,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公司、機關(構)或畜牧場之證明文件。 二、育成或發現經過。 三、飼養試驗報告 四、實物、產品或其照片。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依本法第十二條規定申請種畜禽或種源登記,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公司、機關(構)或畜牧場之證明文件。 二、育成或發現經過。 三、飼養試驗報告 四、實物、產品或其照片。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