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保護法 第 2 條
- 1.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 2.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設機關專責動物保護,執行本法各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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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動物保護法第2條規定了本法所稱的主管機關,包括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此條款的目的在於明確各級政府的職責,確保動物保護工作的執行。根據參考資料中的動物保護法第19條(96.07.11),這些主管機關應該要設立專責機構來負責動物保護相關的工作。例如,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設機關專責動物保護,執行本法各項工作。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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