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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動物保護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2.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設機關專責動物保護,執行本法各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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