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保護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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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 2.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設機關專責動物保護,執行本法各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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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動物保護法第2條規定了本法所稱的主管機關,包括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此條款的目的在於明確各級政府的職責,確保動物保護工作的執行。根據參考資料中的動物保護法第19條(96.07.11),這些主管機關應該要設立專責機構來負責動物保護相關的工作。例如,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設機關專責動物保護,執行本法各項工作。
立法沿革 3 版
(0871013 制定)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省(市)為省(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列明本法之主管機關,以明權責。
(0890428 修正)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予以修正。
(1040123 修正)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設機關專責動物保護,執行本法各項工作。
立法理由增列地方主管機關應設動物保護專責機關,以處理日益複雜、龐大之各項動物保護工作。
- 主管機關名詞
(0871013 制定)
列明本法之主管機關,以明權責。
(0890428 修正)
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予以修正。
(1040123 修正)
增列地方主管機關應設動物保護專責機關,以處理日益複雜、龐大之各項動物保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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