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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保護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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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2. 2.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設機關專責動物保護,執行本法各項工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動物保護法第2條規定了本法所稱的主管機關,包括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此條款的目的在於明確各級政府的職責,確保動物保護工作的執行。根據參考資料中的動物保護法第19條(96.07.11),這些主管機關應該要設立專責機構來負責動物保護相關的工作。例如,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設機關專責動物保護,執行本法各項工作。

立法沿革 3

(0871013 制定)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省(市)為省(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列明本法之主管機關,以明權責。

(0890428 修正)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予以修正。

(1040123 修正)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設機關專責動物保護,執行本法各項工作。

立法理由增列地方主管機關應設動物保護專責機關,以處理日益複雜、龐大之各項動物保護工作。

  • 主管機關名詞
(0871013 制定)

列明本法之主管機關,以明權責。

(0890428 修正)

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予以修正。

(1040123 修正)

增列地方主管機關應設動物保護專責機關,以處理日益複雜、龐大之各項動物保護工作。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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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保護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動物保護法第 2 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直轄…」(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動物保護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動物保護法第 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