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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保護法 第三章 動物之科學應用

§ 15–184

16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或小組之設置
  1. 進行動物科學應用之機構,應設置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或小組,以督導該機構進行實驗動物之科學應用。
  2. 中央主管機關應遴聘學者、專家、相關機關及立案之民間動物保護團體代表定期監督及管理動物之科學應用;其中至少應含獸醫師及民間動物保護團體代表各一人。
  3. 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或小組之組成、任務及管理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7科學應用後之動物之處理
  1. 科學應用後,應立即檢視實驗動物之狀況,如其已失去部分肢體器官或仍持續承受痛苦,而足以影響其生存品質者,應立即以產生最少痛苦之方式宰殺之。
  2. 實驗動物經科學應用後,除有科學應用上之需要,應待其完全恢復生理功能後,始得再進行科學應用。
動物保護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