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保護法 第 15 條(動物之科學應用注意事項及管理方法之訂定)
- 1.使用動物進行科學應用,應儘量避免使用活體動物,有使用之必要時,應以最少數目為之,並以使動物產生最少痛苦及傷害之方式為之。
- 2.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動物之種類,訂定實驗動物之來源、適用範圍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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