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保護法 第 15 條(動物之科學應用注意事項及管理方法之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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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使用動物進行科學應用,應儘量避免使用活體動物,有使用之必要時,應以最少數目為之,並以使動物產生最少痛苦及傷害之方式為之。
- 2.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動物之種類,訂定實驗動物之來源、適用範圍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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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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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871013 制定)
使用動物進行科學應用,應儘量減少數目,並以使動物產生最少痛苦及傷害之方式為之。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動物之種類訂定實驗動物之來源、適用範圍及管理方法。
立法理由一、實驗動物為科學研究所不可或缺,且使用數量非常龐大,而使用動物進行科學應用,雖有助於科學發展與人類福祉,但同時造成動物之傷害、痛苦或死亡,為尊重動物生命,應儘量減少其使用數量。 二、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動物之種類訂定實驗動物之來源、適用範圍及管理方法。
(0961214 修正)
使用動物進行科學應用,應儘量避免使用活體動物,有使用之必要時,應以最少數目為之,並以使動物產生最少痛苦及傷害之方式為之。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動物之種類,訂定實驗動物之來源、適用範圍及管理辦法。
立法理由明定實驗動物「細緻化(Refinement)、減量(Reduction)、替代(Replacement)」之3R原則,以為政策及教育推廣之依據。
- 主管機關名詞
(0871013 制定)
一、實驗動物為科學研究所不可或缺,且使用數量非常龐大,而使用動物進行科學應用,雖有助於科學發展與人類福祉,但同時造成動物之傷害、痛苦或死亡,為尊重動物生命,應儘量減少其使用數量。 二、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動物之種類訂定實驗動物之來源、適用範圍及管理方法。
(0961214 修正)
明定實驗動物「細緻化(Refinement)、減量(Reduction)、替代(Replacement)」之3R原則,以為政策及教育推廣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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