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保護法 第 16 條(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或小組之設置)
- 1.進行動物科學應用之機構,應設置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或小組,以督導該機構進行實驗動物之科學應用。
- 2.中央主管機關應遴聘學者、專家、相關機關及立案之民間動物保護團體代表定期監督及管理動物之科學應用;其中至少應含獸醫師及民間動物保護團體代表各一人。
- 3.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或小組之組成、任務及管理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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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動物保護法第16條的規定,進行動物科學應用的機構應該設置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或小組,以監督和管理實驗動物的科學應用。而中央主管機關則應遴聘學者、專家、相關機關及立案的民間動物保護團體代表來監督和管理動物的科學應用,委員會或小組的組成、任務和管理辦法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舉例來說,根據動物保護法第16條的規定,一家進行動物科學應用的研究機構在進行實驗動物的科學應用前,必須先設立一個合乎法規的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以確保所有動物的科學應用都符合法規並受到監督和管理。 參考資料:動物保護法 第16條(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或小組之設置)(94.12.28)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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