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保護法 第 16 條(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或小組之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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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進行動物科學應用之機構,應設置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或小組,以督導該機構進行實驗動物之科學應用。
- 2.中央主管機關應遴聘學者、專家、相關機關及立案之民間動物保護團體代表定期監督及管理動物之科學應用;其中至少應含獸醫師及民間動物保護團體代表各一人。
- 3.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或小組之組成、任務及管理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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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動物保護法第16條的規定,進行動物科學應用的機構應該設置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或小組,以監督和管理實驗動物的科學應用。而中央主管機關則應遴聘學者、專家、相關機關及立案的民間動物保護團體代表來監督和管理動物的科學應用,委員會或小組的組成、任務和管理辦法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舉例來說,根據動物保護法第16條的規定,一家進行動物科學應用的研究機構在進行實驗動物的科學應用前,必須先設立一個合乎法規的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以確保所有動物的科學應用都符合法規並受到監督和管理。 參考資料:動物保護法 第16條(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或小組之設置)(94.12.28)
立法沿革 2 版
(0871013 制定)
進行動物科學應用之機構應組成動物實驗管理小組,以督導該機構進行實驗動物之科學應用。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實驗動物倫理委員會,以監督並管理動物之科學應用。 前項委員會至少應含獸醫師及民間動物保護團體代表各一名。 動物實驗管理小組組成、任務暨管理辦法與實驗動物倫理委員會之設置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為避免因保護動物而阻礙科學發展,且為尊重各研究機構之自治,故規定由各研究機構組成動物實驗管理小組,以執行此項管理工作;又為使各研究機構能有所遵循,小組之組成與任務,宜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二、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實驗動物倫理委員會之設置及管理辦法。
(0961214 修正)
進行動物科學應用之機構,應設置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或小組,以督導該機構進行實驗動物之科學應用。 中央主管機關應遴聘學者、專家、相關機關及立案之民間動物保護團體代表定期監督及管理動物之科學應用;其中至少應含獸醫師及民間動物保護團體代表各一人。 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或小組之組成、任務及管理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將設置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列於第一項。 二、原條文第二、三項合併為第二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原條文第四項遞移為第三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 主管機關名詞
一、為避免因保護動物而阻礙科學發展,且為尊重各研究機構之自治,故規定由各研究機構組成動物實驗管理小組,以執行此項管理工作;又為使各研究機構能有所遵循,小組之組成與任務,宜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二、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實驗動物倫理委員會之設置及管理辦法。
一、將設置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列於第一項。 二、原條文第二、三項合併為第二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原條文第四項遞移為第三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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