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保護法 第 17 條(科學應用後之動物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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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科學應用後,應立即檢視實驗動物之狀況,如其已失去部分肢體器官或仍持續承受痛苦,而足以影響其生存品質者,應立即以產生最少痛苦之方式宰殺之。
- 2.實驗動物經科學應用後,除有科學應用上之需要,應待其完全恢復生理功能後,始得再進行科學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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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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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871013 制定)
科學應用後,應立即檢視實驗動物之狀況,如其已失去部分肢體器官或仍持續承受痛苦,而足以影響其生活品質者,應立即以產生最少痛苦之方式宰殺之。 實驗動物經科學應用後,除有科學應用上之需要,應待其完全恢復生理功能後,始得再進行科學應用。
立法理由為落實保護動物,動物經科學應用後,如須再進行另一次科學應用,除非確有科學上必要之理由,否則應待其完全恢復生理功能後,方得為之,以減少因重複實驗造成動物之痛苦與恐懼。
- 承受名詞
(0871013 制定)
為落實保護動物,動物經科學應用後,如須再進行另一次科學應用,除非確有科學上必要之理由,否則應待其完全恢復生理功能後,方得為之,以減少因重複實驗造成動物之痛苦與恐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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