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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保護法 第 17 條(科學應用後之動物之處理)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科學應用後,應立即檢視實驗動物之狀況,如其已失去部分肢體器官或仍持續承受痛苦,而足以影響其生存品質者,應立即以產生最少痛苦之方式宰殺之。
  2. 實驗動物經科學應用後,除有科學應用上之需要,應待其完全恢復生理功能後,始得再進行科學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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