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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 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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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
所稱
事
業
,指本法
第二條第五項
規定以中央農業
主管機關
為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之事業。
本辦法所稱再利用,指事業將其事業廢棄物自行或送往再利用機構,作為原料、添加物、材料、燃料、工程填料、土地改良或經中央農業主管機關認定之用途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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