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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辦法所稱,指本法第二條第五項規定以中央農業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事業。
  2. 本辦法所稱再利用,指事業將其事業廢棄物自行或送往再利用機構,作為原料、添加物、材料、燃料、工程填料、土地改良或經中央農業主管機關認定之用途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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