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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飼養登記管理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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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畜禽飼養登記應填具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報經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審查,符合規定者轉送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發畜禽飼養登記證。
  2. 2.申請畜禽飼養登記時應檢附下列書件: 一、負責人及主要管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二、畜禽飼養場坐落位置之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但直轄市或縣(市)地政主管機關能提供網路查詢者,得免予檢附。 三、畜禽飼養場位置圖及配置圖或地政機關建物複丈成果圖。 四、畜牧設施說明書。 五、死廢畜禽廢棄物處理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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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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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飼養登記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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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畜禽飼養登記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申請畜禽飼養登記應填具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報經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審查,符合規定者轉送…」(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畜禽飼養登記管理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