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寵物業查核及評鑑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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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寵物業評鑑之項目如下: 一、寵物飼養場所及主要設施。 二、寵物照顧管理情形。 三、寵物繁殖、買賣紀錄。 四、寵物買賣資訊文件。 五、寵物晶片使用情形表。 六、不再繁殖或買賣寵物之處理情形。 七、先天或遺傳性疾病篩檢結果證明文件。 八、寵物業許可證懸掛。 九、消費者權益保障情形。 十、配合動物保護工作情形。 十一、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之評鑑項目。
  2. 2.前項第三款至第七款規定,於寄養業者不適用之;前項第七款規定,於買賣業者不適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寵物業查核及評鑑辦法第6條的相關法規及實例。

  • 消費者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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寵物業查核及評鑑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寵物業查核及評鑑辦法第 6 條規定:「寵物業評鑑之項目如下: 一、寵物飼養場所及主要設施。 二、寵物照顧管理情形。 三、寵物繁殖、買賣…」(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寵物業查核及評鑑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