寵物業查核及評鑑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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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寵物業查核之項目如下: 一、寵物飼養場所及主要設施。 二、寵物照顧管理情形。 三、寵物繁殖、買賣紀錄。 四、寵物買賣資訊文件。 五、寵物晶片使用情形表。 六、先天或遺傳性疾病篩檢結果證明文件。 七、寵物業許可證懸掛。
- 2.前項第三款至第六款規定,於寄養業者不適用之;前項第六款規定,於買賣業者不適用之。
- 3.第一項查核結果未符合規定者,依本法相關規定裁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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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