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寵物業查核及評鑑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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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寵物業之查,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專任動物保護檢查員為之,並得由義務動物保護員協助。
  2. 2.寵物業之評鑑,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邀請動物保護團體、業者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共同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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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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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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寵物業查核及評鑑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寵物業查核及評鑑辦法第 4 條規定:「寵物業之查核,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專任動物保護檢查員為之,並得由義務動物保護員協助。寵物業…」(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寵物業查核及評鑑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