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寵物食品病原微生物與有害健康物質種類及安全容許量標準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寵物食品不得含有下列病原微生物: 一、沙門氏菌(Salmonella) 二、李斯特菌(Listeria monocytogenes) 三、致病性大腸桿菌(Pathogenic Escherichia coli) 四、產氣莢膜梭菌(Clostridium perfringe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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