寵物食品病原微生物與有害健康物質種類及安全容許量標準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寵物食品之黴菌毒素含量不得超過下列基準: 一、黃麴毒素:0.02 ppm。 二、嘔吐毒素: (一)2 ppm(犬用)。 (二)5 ppm(貓用)。 三、伏馬毒素:5 ppm。 四、玉米赤霉烯酮:0.2 ppm。 五、赭麴毒素:0.01 ppm。 六、T2毒素:0.05 ppm(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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