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寵物食品病原微生物與有害健康物質種類及安全容許量標準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寵物食品之重金屬含量不得超過下列基準: 一、砷: (一)含有水產動物或藻類及其產品者,於百分之十二含水率時:無機砷2ppm,總砷10 ppm。 (二)未含前目產品者:總砷2 ppm。 二、鎘:2 ppm。 三、鉛:5 ppm。 四、汞:0.3 p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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