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寵物食品病原微生物與有害健康物質種類及安全容許量標準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寵物食品之農藥殘留含量不得超過下列基準: 一、阿特靈及地特靈(Aldrin and Dieldrin) :0.01 ppm。 二、蟲必死(BHC) :0.01 ppm。 三、滴滴涕(DDT) :0.1 ppm。 四、安特靈(Endrin):0.01 ppm。 五、飛佈達(Heptachlor):0.01 p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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