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展演管理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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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可證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展演動物者之姓名;非屬自然人者,應記載公司、組織或機構之名稱、代表人或負責人之姓名,及主事務所或營業所之地址。 二、展演場所名稱及地址。 三、許可證有效期間、許可年、月、日及許可證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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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證名詞
- 非名詞
- 自然人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業名詞
- 期間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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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